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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于哪些情形,過錯推定原則是什么

一、

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于哪些情形

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于如下情形:


(資料圖)

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2.雇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5.醫(yī)療損害責任。這是因為醫(y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yè)性,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于十分不利地位。

二、

過錯推定原則是什么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不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jù)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三、

過錯推定原則與無過錯原則的區(qū)別

過錯推定原則與無過錯原則則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區(qū)別:

1.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而過錯推定責任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理由或標準。

2.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思想在于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而過錯推定責任的立法思想在于對加害行為的非難。

3.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無過錯而主張抗辯;而過錯推定責任,加害人只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不承擔民事責任。

找法網(wǎng)提醒您,即使二者存在諸多區(qū)別,但都是為了更方便、更有利于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都是民事歸責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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